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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新住建罚字〔2020〕28号

时间: 2021-02-10 17:15   来源:本网   发布机构:   点击:-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新住建罚字〔2020〕28号

当事人:

(法人)名称: 清远市民建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80268248489X8

住所(地址): 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街峡江西路1号万豪

水晶湾花园二号楼首层商铺01号 

本单位于 2020 年 7 月 8 日对 时代香海彼岸(北地块)建设工程1#塔式起重机、2#塔式起重机、3#塔式起重机于2020年上半年清远市清新区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中接受检验检测,检验检测结论:不合格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安装的时代香海彼岸(北地块)建设工程1#塔式起重机(产权号:粤AH-T00155)、2#塔式起重机(产权号:粤EC-T00273)、3#塔式起重机(产权号:粤EC-T00565)于2020年上半年清远市清新区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中接受检验检测。经检验检测发现:1#塔式起重机存在1、未提供附着制造合格证;2、第一、二道附着拉杆对接接长;3、未提供附着方案;4、最后一道附着框变形;5、附着未按说明书要求设置内撑杆;6、附着框连接螺栓长度不足等问题,检验检测结论:不合格。2#塔式起重机存在1、塔机失压保护失效;2、塔机零位保护失效;3、塔机垂直度超标;4、起升机构固定销轴开口销用铁丝代替等问题,检验检测结论:不合格。3#塔式起重机存在1、第一道附着以上,塔身垂直度超标;2、多个标准节使用非原厂标准节代替;3、说明书和附着方案中均为三杆布置,现场为四杆布置;4、附着拉杆存在对接接长,且存在两种结构形式,与附着方案中大样图不符;5、附着方案中无附着物和附着结构的承载能力校核等问题,检验检测结论:不合格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 2020年 10月 1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三)项: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B404.29.5项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 “严重”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 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 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万伍仟元(小写:¥2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 内将罚款缴纳至 清远市清新区财政非税收入专户(详见《清远市清新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R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或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 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清远市清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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